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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要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从简单的储蓄卡开卡业务、存取款业务,到复杂的理财业务、信用卡业务等都可能产生纠纷,我们也从各种新闻媒体中看到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的新闻报道。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很多银行业务合同条款都复杂难懂,我们通常有着这样的疑问:这些合同条款的内容合法吗?是否有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如果和银行之间产生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推送“案例解析”系列,希望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维权意识。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6日,曾先生致电Q银行客服中心,称其理财到期兑付日为5月3日,Q银行随意将其调整为5月10日,曾先生要求Q银行按之前约定的到期日进行兑付,保障其权益。

处理情况

经过Q银行核查,该产品说明书上写明“产品原则上每周开放申购,正常情况下每投资周期运作期限为91天,遇节假日顺延……受可预见的节假日因素影响,部分投资周期动作期限预计顺延至98天或105天”。曾先生于2019年1月30日购买该理财产品,于2月1日正式扣款起息。该产品91天周期的到期兑付日应该为5月3日。但因2019年劳动节放假后调整为2019年5月1日至4日。原来的兑付期限(5月3日)变为节假日,故顺延一周,Q银行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官网公告和短信形式提前通知客户该理财产品兑付日调整为5月10日。

Q行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客户理财产品兑付日顺延的具体原因,并告知理财收益将以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客户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客户表示其未关注到Q行的短信提醒。至此,客户对于理财兑付日的调整再无异议。

法律分析

1.银行已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例中,Q银行客户通过官网公告和短信的形式,通知客户理财兑付日期调整事宜,对客户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客户由于未及时关注相关短信,使自身知情权未能及时得到保障,系客户自身原因所致,银行并未存在明显过失。但银行若能完善采取主动有效措施,如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就可更好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顺延兑付符合合约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例中,该Q行关于该款理财的说明书,以及Q行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披露的理财产品详情,均有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将予以顺延并按实际续存期限兑付,故顺延兑付符合合约约定,银行和客户均应按照合约履行义务。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应主动履行好提示告知义务。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提醒、告知服务的时候,应避免停留于形式,应更加注重实际知告知的效果,必要时可采取电话通知等形式,确保客户及时收到信息,从而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约时,要认真阅读合约条款,避免自身对合约的内容及约束条件并未真正了解就匆匆签名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同时,要注意关注与自身相关的金融产品信息的发布,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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