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要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从简单的储蓄卡开卡业务、存取款业务,到复杂的理财业务、信用卡业务等都可能产生纠纷,我们也从各种新闻媒体中看到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的新闻报道。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很多银行业务合同条款都复杂难懂,我们通常有着这样的疑问:这些合同条款的内容合法吗?是否有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如果和银行之间产生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推送“案例解析”系列,希望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维权意识。
案例简介
5月30日,张小甲与妻子陈小乙到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现场投诉。张小甲称其2005年在Y银行开立借记卡银行卡账户后,银行卡一直放在老家未随身携带。2018年4月,张小甲在Y银行ATM机上通过输入卡号的方式向该卡存入现金1万元。之后要取出该款,由于密码输错多次导致卡被锁。于是,张小甲拿身份证到银行柜台要求取款,却被告知该卡户名并非张小甲,而是一个叫张小乙的人,相应登记的身份证号也不是张小甲身份证号。张小甲随后到派出所查询张小乙及其对应的身份证号,发现并未存在此人。张小甲认为是开户的时候Y银行将其与妻子陈小乙的名字混合,输错了开户名。要求Y银行提供其当初开户的资料,并将卡上的钱取出。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接到投诉后,经调阅该账户开户档案,发现该账户为代理开户,拔打代理人当初留存的手机号,显示其手机号码已注销,无法联系上代理人。而该卡显示的户名、证件号码等均与开户档案中留存的资料中所填写的一致。由于开户时间过久,Y银行提供不了该银行卡开户时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的留存资料。Y银行认为,该卡的户名、身份证号,均与投诉人张小甲的信息不符,且张小甲也无法提供该卡为其合法所有的证据,故不能将卡上的钱取出给张小甲。而张小甲认为,该银行卡账户为其十几年前开立的,只是因为不常用,忘记了密码。如果不是他本人的卡,为何还会往卡里存钱,而且银行所称的该卡真正的开户人并找不到其人,故张小甲坚持认为是银行录入错误所致,双方僵持不下。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从中进行协调,在与投诉人沟通中,得知投诉人在开立该银行卡的同时,有开立存折账户,而且投诉人记得存折密码,于是建议投诉人通过存折进行取款。最终,张小甲通过存折将钱取出。
法律分析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第三十条规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本案中,Y银行无法提供投诉人开户时的身份证明材料,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但由于时间较久,已过法定追诉期,故人民银行未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置措施。
2.本案中,由于该银行卡的户名、留存的身份证号,均与投诉人本人的信息不符,而投诉人也无法提供该卡为其合法所有的证据,故当其忘记密码时,银行确实无法为其办理取款业务。正是由于银行的资料保存不完整,使得银行本身和金融消费者在证明该卡的真实所有者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
案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强化自身责任的风险意识。本案中,若该卡为投诉人本人所开立,其实投诉人至少有2次机会可以发现该卡信息错误,一是银行卡及存折开户的时候,客户可以当场核对相关信息是否正确,二是在进行转账的时候,ATM机上虽然显示的不是完整的银行卡户主的姓名,但会显示卡的户主的名字,模糊掉姓氏。而张小甲称其在汇款时,有看到显示的是*小乙,以为当初是以妻子的名义开户的,故未发现信息不对而继续将钱存入。由此可见,投诉人对其本身开立银行账户这件事并无足够的重视,才会导致后面无法取款的情况发生。因此,广大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提升自身的重视程度,提高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要加强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账户管理、银行卡业务安全管理等规定,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这既是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可帮助银行证明自身有履行该尽的义务。
3.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金融机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金融业务的同时,也要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等的教育,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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