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2月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7号、8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桃源支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童惠明被湖南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同时,国寿桃源支公司经理陈明武被湖南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经查: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桃源支公司”)承保农村小额保险,应收取的保费与实收保费存在差额。
2014年至2016年9月,国寿桃源支公司因坐支保费和人为延迟确认保费收入,导致部分计生保险保费延迟至以后年度分批入帐。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国寿桃源支公司通过报销培训餐费的方式支付协议赔付费用,共4笔。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国寿桃源支公司2014年-2016年10月8号保险收费及入帐说明;国寿桃源支公司2014-2016年保险承保业务明细表、2014-2016年保险收费明细表、2013-2016年9月30日承保保费及入帐说明;关于赔付的情况说明;关于被保险人李某、吴某的理赔说明;李某等11人承保及理赔记录;2015年的400043350号、400050163号、40050157号凭证及2016年400002782号凭证;你及其他11人的询问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桃源支公司团险部关于省保监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的解释说明;直接责任人确认书;关于《现场检查直接责任人确认书》的说明;汇交件承保通知书复印件;2016-430725-705-70003038-9号保单复印件。
湖南保监局认为,国寿桃源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童惠明作为国寿桃源支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童惠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童惠明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因童惠明申辩的理由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故湖南保监局未予采纳。
此外,上述事件,陈明武作为国寿桃源支公司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陈明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明武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因陈明武申辩的理由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故湖南保监局未予采纳。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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