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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庞任平25日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下一步央行将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他介绍,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已基本摸清互联网金融风险底数,正稳妥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庞任平表示,近些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主要为:一是利用传统金融工具形式如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二是通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三是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

他同时指出,非法集资案件集中在河北、浙江、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区,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而且,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

比如,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账户往往分工明确、特点鲜明。收款账户主要负责吸收集资资金,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特点;过渡账户主要负责集资资金的中转过渡,呈现“快进快出、频繁收付”的特点;返利账户主要负责定期向投资人返还利息和收益,呈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特点。

更值得一提的是,非法集资活动还与传销犯罪相融合。庞任平称,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团伙,分层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推销员”,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与传销相融合的新趋势。

对于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庞任平介绍,从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来看,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问题突出、网络众筹领域非法集资骗局增多、网络私募基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乱象频现。

一方面,非法集资专业化及“泛理财化”趋势明显。目前,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另一方面,涉案方“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近年来,国内不法分子纷纷仿效国外非法货币盈利模式包装,采取藏身境外、租用境外网络集资平台开服务器、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监管部门打击。部分外籍人员甚至依托境外服务器,搭建传销网站,在境外遥控指挥国内犯罪分子,并利用外籍人员身份在我国内开立临时账户,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

庞任平特别提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跑路”风险。目前,除少数排位比较靠前、口碑较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现盈利,其他大部分支付公司处于亏损运营状态。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巨大的资金沉淀,容易被挪用于投资,影响客户资金结算安全。一旦发现风向不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可能携款潜逃。

对于下一步工作,庞任平介绍,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的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59号文要求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合法融资渠道。目前该条例已由法制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人民银行正在配合法制办开展社会意见的研究论证工作,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出台。

二是继续依托反洗钱系统做好非法集资监测工作。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合作和加强对报告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与指引,切实提升非法集资类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三是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已基本摸清互联网金融风险底数,正稳妥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对于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由各地移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五是继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民银行通过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活动,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增强其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负责的意识,帮助消费者理智选择金融服务,降低其卷入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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