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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日前,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2017年8月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债转股实施机构)必须由一家商业银行控股的要求,同时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计算与四大AMC相同。

“这有助于缓解此前长期困扰各家商业银行债转股高资本占用难题,或将加速债转股业务的快速落地。”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对商业银行债转股高资本占用的难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了缓解:一是对于商业银行控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部分债转股企业可以不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二是对于商业银行控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使债转股企业需要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也有相应的资本计提权重优惠;三是对于商业银行未控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甚至不需要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范畴。

此前,债转股项目由于高资本计提等多项原因制约,存在着“落地难”的问题。事实上,在前不久的6月24日,央行决定于7月5日起,下调五大行和十二家股份制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鼓励其运用定向降准和从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实施“债转股”项目。同时,期望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对此,鲁政委认为,随着债转股高资本计提问题的缓解,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债转股项目落地将大大提速,将有利于“结构性去杠杆”政策的实施。

相比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中规定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增加了“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一项。鲁政委认为,这一项新增业务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供了先收购企业股权,而后由企业使用该部分资金偿还现有债权的间接债转股模式,债转股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为了缓解债转股资金紧缺的问题,《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包括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向合格投资者募资、发行金融债券、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除此之外,还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责任编辑:陈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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