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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法制办近日公布《武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力争进一步减少烟草危害。征求意见稿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以及体育健身场馆等区域均禁烟。

征求意见稿明确,如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500元罚款。禁烟或限制吸烟场所经营管理者,如未做好控烟工作,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胡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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