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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停顿多年的险企利好消息终于来了!

7月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消息称,保险机构员工将可以持有本机构的股权。按照政策,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这条原本是保险股的利好消息,可是在今天A股保卫战的当下,效果前途未卜。

从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文件来看,这份名为《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于6月18日。

所谓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按照《通知》,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为本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以上的员工,包括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保险机构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担保等各类财务支持,不得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额外增加员工薪酬。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股权持有者,不得改变公司控制权。

《通知》要求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自愿参与,风险自担;严格监督,防范风险三项基本原则。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员工持股计划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效工具,根据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出台《通知》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出台《通知》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保险业作为人才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迫切需要通过员工持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综合实力。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创新不断深化,综合竞争力全面提升,但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综合经营不断发展,“大资管时代”到来,金融领域对人才的竞争空前激烈,另一方面,保险业人员流动性大,频繁跳槽、恶意挖角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开展员工持股,是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提高其劳动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和行业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二是出台《通知》是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保险业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资金运用、产品费率、市场准入退出和监管体制改革,行业市场化水平全面提升。这对保险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深化保险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才能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基础,才能更好实现“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实施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将对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是出台《通知》有利于规范开展员工持股,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保险领域对员工持股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出台《通知》有利于规范开展员工持股、防范相关风险。同时,从长远来看,员工持股有利于使保险公司经营决策的利益取向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减少短期行为,提高公司运营质量,从根本上健全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二、《通知》规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坚持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利益输送、操纵业绩。同时,要求保险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促进自律、加强监管。二是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为充分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允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计划内容,明确员工参加持股计划应出于自愿,公司不得强制摊派,员工有权利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坚持严格监督,防范风险原则。保险机构应接受员工、市场和监管部门等各方的监督,对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科学设计,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三、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通知》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做了相应规定,主要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经营基础,公司治理结构、薪酬体系及财务状况较为稳健,相应监管指标达到要求等,进而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为支持创新,根据资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特点,《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可以不受经营年限等条件的限制。

四、《通知》对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做了哪些规范?

答:为切实发挥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作用,防范相关风险,《通知》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素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参加对象。主要为保险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的员工,独立董事、员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对保险集团公司员工参加持股计划作了相应规定。二是资金来源。《通知》要求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应来源于员工合法收入,保险机构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担保等财务支持,不得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额外增加员工薪酬。三是股权来源。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来源可以来自股东转让、赠与、公司增发股份、公司回购等多种形式。四是认购价格。除股东自愿赠与、转让或公司回购股份奖励员工外,认购价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五是持股比例。《通知》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累计持有股权的上限确定为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持股上限为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的比例放宽至25%,单个员工持股比例放宽至5%。六是持股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七是持股期限。员工持股期限要求不得低于3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八是期限届满后的权益处置方式。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处置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处置的主要途径是股权转让。

五、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有哪些监督要求?

答:《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按照现有监管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还应履行相应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市场和员工披露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接受市场和员工监督。同时,要求保险机构针对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潜在风险。保监会将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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