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既是“十三五”战略规划中倡导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也是今年G20杭州峰会的重要议题。绿色金融是一个外延极为宽泛的概念,所有金融企业都需要倡导绿色,普惠金融也不例外,基于数字技术提升普惠性的数字普惠金融自然亦在其列。
日前,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接受本报《理论周刊》专访,他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绿色金融往往就绿色而谈金融,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但绿色理念下的数字普惠金融,其内涵还应当包括金融业态中市场秩序,尤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前,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既有助于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深入发展,也是践行绿色金融理念的有效途径。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也是绿色金融的内涵体现
记者:作为一种以技术手段支撑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形式,数字普惠金融实现绿色理念的关键是什么?
陆岷峰:在我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关键所在,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发展绿色金融的目标高度一致。消费者权益包括其金融自由权,即消费者有权自由获取金融资源,并根据其自身需求而选择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而由于金融发展水平的限制,造成地区发展与社会群体金融可得的差异性。当今,数字普惠金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突破当前金融体系的地理局限、物理局限,旨在为金融消费者拓宽金融自由选择权。并且作为一种子金融,同样要坚守金融行业的绿色发展理念,虽然它以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在推进普惠金融建设,突破金融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加深金融地区覆盖面和服务深度等方面有突出作用,但这一切的最终效果仍体现在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满意度上。而绿色金融的目标也在于让人类有个更好的生态环境,因此,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发展绿色金融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关系。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严重,如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消费者所接触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良莠不齐,其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这显然与绿色金融理念相冲突。
其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备环境。绿色金融是针对目前我国金融发展状态而提出的新发展方式,绿色金融有多层次含义,一方面以环境保护作为重点,要求金融机构将环保回报、风险以及成本因素融入其业务范围,引导资金流向环境友好型产业;另一方面绿色金融概念主要指金融产业的可持续,要求关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到位,数字普惠金融有力地扩大了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同时也最大范围地提升了消费者金融服务需求度。但是,由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常常受到伤害,P2P问题平台总量激增,众筹平台实际上已沦为一种营销手段。因此,不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普惠金融的发展难以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理念的实现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
其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内在动力。以人为本强调的是一切依靠人,一切为了人,绿色金融理念强调的就是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原则。数字普惠金融的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依靠金融消费者,一切为了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既是检验金融服务质量的最终标准,也是金融服务的根本目标和动力。数字普惠金融确实在解决金融消费者信贷的可获得性,服务的覆盖面方面取得突破;但在提升服务的同时尚未完全保障消费者的金融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元化、个性化,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这既是数字普惠金融建设中的差距,也是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和动力。由于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是越来越多元化和个性化,不断给普惠金融发展提出新的目标,从而也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数字普惠金融中
消费者权益侵害源于四个维度
记者:由于数字技术的固有缺陷,数字普惠金融的虚拟性为消费者信息、资金的安全性出现的侵害提供了条件,特别是在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数字普惠金融也因互联网技术下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先天地位不平等而出现更严重的趋势。数字普惠金融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在哪里?
陆岷峰: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处于高发期,表现在消费者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金融消费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资金处于高危状态等多个方面,这些侵害在数字普惠金融表现得更为严重,其根源在于:
一是现行法律不覆盖。目前我国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本形成体系,但是对于金融行业并非完全覆盖,有关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存在缺失。对金融行业起到约束作用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债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针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法律体系,而在数字普惠金融的背景下,金融行业存在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服务复杂性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难度更大。现存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推进绿色行业发展缺乏专业性,操作困难。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针对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做出明确的行业指导,相关部门应出台具有专业性的法律文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出明确规范。
二是监管模式不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金融模式,在模式上具有相当的创新性,而目前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一行三会”,且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数字普惠金融的模式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兼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态性质,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针对分业经营的传统金融体系而设立的分业监管机制已难以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趋势,专业性的监管机构的缺失为行业的不规范运营埋下隐患,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行业自律不健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而行业道德体系难以与其相适应而出现滞后现象,内部规范作用因此大大减弱。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多种不规范运营平台,其中包括以欺诈为目的的互联网金融传销机构、经营不善而携款潜逃的问题平台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道德规范是其行业环境的一大体现,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进数字普惠金融需正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道德问题。
四是维权意识不强。据调查显示,60%以上的消费者对于权益保护信息不甚了解,其中对此了解不多的群体占总数的50.1%,极度缺乏相关知识的占11.3%,比较全面了解的仅为9.3%。从其获知渠道看,多数消费者将大众媒体作为主要获知渠道,通过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消费者占少数。另外,消费者对于金融权益的不同要求体现其维权意识的强弱,而多数消费者对于公平交易具有强烈的诉求,而对于其信息安全方面的权利,消费者的关注度却并不强。在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应重视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从消费者诉求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与整治。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
治本之策
记者:既然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对于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那么,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要放在哪些方面?
陆岷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发展绿色金融的最终目标之一,也是包括普惠金融、民生金融、文化金融、科技金融等一切金融的最终发展目标。数字普惠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是践行绿色金融理念有效方式,是普惠金融在新时代的升级版,它在解决金融的信贷获得权及服务面方面实现质的飞跃。按唯物辩证法基本观点,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数字普惠金融的另一面就是因技术等原因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方面较传统金融更严重。消费者信息安全、信息不对称、支付资金安全等诸多问题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该类问题既有法律约束、监管职责等原因,也有行业自律、数字技术等原因。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健康发展,需从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等多维度来实现,从而实现绿色理念下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首先,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数字普惠金融的背景下,金融行业存在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服务复杂性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难度更大。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针对该行业的特殊性做出明确的行业指导。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消费者权益范围,明确金融企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可加强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知情权的保障。因此,中国也应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营,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提供绿色环境。消费者权益涵盖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等多方面,配套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应制定《金融隐私权法》等法律以保障消费者金融自由权、金融隐私权等权益。
其次,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机制。数字普惠金融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而目前我国针对分业经营的传统金融体系而设立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缺乏专业性的监管机构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美国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而专门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解决该问题时起到重要作用。互联网金融存在虚拟性,且其超越了地域、行业的桎梏,监管难度更大。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根据数字普惠金融的特点设立专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使得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得以保障。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做出明确的制度约束,及时披露运营不规范现象,协助解决权益纠纷问题。
再次,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目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是运营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不善的问题平台以及恶性诈骗的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等。因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应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大源头。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旦被撤销或是破产,消费者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应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门槛,将风险因素、注册资本金因素、软硬件设施因素等纳入准入标准,从源头降低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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