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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大楼。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大楼。

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称:虽未能查明王永前是否拿到合同原件和建行苏州相城支行有无篡改合同内容,但该支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并已责成该支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在江苏省苏州市经商的王永前近日向法治周末记者反映:2012年11月28日,他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相城支行)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时,发现提供的借款材料中,有份用于证明借款用途的材料(即购买《黄花梨家具协议》),不是他提供,系银行工作人员伪造。他不仅没签过这份《协议》,而且也从未购买过黄花梨木家具。

记者经调查发现,不仅王永前否认签订过《黄花梨家具协议》,作为卖方的张东华亦否认签订过此协议。

接到王永前投诉后,记者向建行相城支行提出查看《黄花梨家具协议》原件,被该行拒绝。

王永前曾向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申请公开贷款时的材料,但建行苏州分行不同意公开。

2016年3月12日,王永前还向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反映,建行相城支行私自篡改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内容以及至今未拿到合同原件等问题。

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在2016年4月28日给王永前的回复中称,虽未能查明王永前是否拿到合同原件和建行相城支行有无篡改合同内容,但该支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并已责成该支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贷款合同签订不规范

2012年11月28日,王永前以房产作抵押,儿子作担保,在建行相城支行申请了48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在贷款到期后,王永前以未收到贷款为由拒绝归还贷款本息。

2014年2月20日,建行相城支行以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以及王永前儿子出具的个人消费贷款共同还款承诺书为据,将王永前及其儿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等。王永前父子未应诉答辩。

根据法院的调查,48万元的贷款之所以没有转给王永前,是因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行相城支行将款项划入一名叫张东华的账户。而这位张东华实为王永前的侄女婿。

2014年7月4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永前父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等费用。

王永前拿到判决书后,称他在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时没有见到将贷款划入张东华账户这一条。他怀疑银行篡改了《合同》内容,在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和申诉期间,他于2016年3月12日向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进行了投诉,称:建行苏州相城支行私自篡改《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贷款未打到他的账户、未拿到《合同》原件等。

2016年4月28日,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给王永前回复称:“根据查阅建行信贷档案资料和您提供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及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等资料,我分局无法判定建行相城支行是否存在私自篡改合同内容的行为。将贷款划入张东华账户,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是否拿到贷款合同的原件,不属于我分局监管范围,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在回复中还称:“经查,建行相城支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我分局已责成该支行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向王永前公开的一份2016年4月28日《信访事项会谈(议)纪要》显示,其中建行苏州相城支行一位姓葛的被谈话人在被问到《合同》签订的情况时,承认《合同》“当时确实是先签名,”后填写的内容。

蹊跷的借款用途凭证

根据中国银监会制定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贷款人(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2012年11月28日,王永前向建行相城支行申请48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在提供了房产担保和收入证明等材料后,其贷款用途就成了银行是否发放贷款的必审条件之一。

建行相城支行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王永前的贷款用途是购买黄花梨木家具,银行是根据王永前购买黄花梨木家具的协议书才给他贷款的,如果王永前没有这份《黄花梨家具协议》,银行是不会给他发放贷款的。

该支行还称: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就要实行受托支付(即根据贷款人的委托直接支付给卖家),我们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将48万元贷款通过银行为王永前建立的专用账户转给卖家(张东华),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王永前提供的《黄花梨家具协议》复印件显示:这份《协议》中的卖家就是张东华。《协议》约定:作为侄女婿的张东华向王永前转让老式红木衣柜(大套)1套,明清式样床1件,清式沙发1套,茶几2只,花架2只,总价值为55万元。

但王永前向记者反映:他并未向银行提供过贷款用途的凭证,“而是在与银行的诉讼中才发现有一份我向张东华购买《黄花梨家具协议》”。

“我是做废品回收生意的,当时在建行贷款主要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王永前称,“根本就不是购买黄花梨木家具。”

吊诡的是,不仅作为贷款人的王永前向记者否认签订过此《协议》,而作为此《协议》中的卖方——张东华,也向记者否认签订过此《协议》。为了证明自己没签订过此《协议》,张东华还向记者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四种不同的签名字体。

记者注意到,该《协议》除了双方签名外,连协议的签订日期都没有。

王永前和张东华还称,除了此《协议》的复印件外,他们从未见过《协议》原件。

为了核实王永前与张东华是否签订过《黄花梨家具协议》,2016年12月12日,法治周末记者给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发去了采访函,希望该行能向记者或王永前、张东华出示《协议》原件。

2016年12月20日,建行苏州分行回函称:“《黄花梨家具协议》由王永前本人提供给我行,并交我行留存备案。”但并未表示可否向记者出示《协议》原件。

此前,王永前曾向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提出,要求建行相城支行公开当时贷款材料的申请。

2016年5月17日,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答复称:“我分局征求了第三方(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借款用途也存疑

根据资料显示,48万元的贷款确实已划给了卖方——张东华。

但王永前一再向记者强调:“我从没有买过黄花梨木家具。”

“我一直都是做建材生意的,从来没有做过家具生意,家里也没有黄花梨木家具。”张东华亦向记者如此解释。

为何王永前和张东华均否认有黄花梨木家具的交易?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

建行苏州分行办公室在2016年12月20日的回复中虽称:“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据总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但没能向记者提供其制定的相关文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银行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尽到贷前审核、调查,贷后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等职责。

建行苏州相城支行是否履行过审核、调查等职责?

建行苏州分行在给记者的回复中称:“根据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贷款用途以及贷款用途声明上的理由,均显示该笔贷款用于购买消费品,且王永前提供了家具协议,上述文件均经过王永前本人签字确认。”

银行里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时,除了对材料的审核外,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调查;为了保证借款人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除了审核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等外,还要审核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即商家)是否为正规、合法的经营户,一般不会考虑个人之间的买卖协议,这也是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法治周末记者曾就银行在办理个人消费借款,买卖《协议》中的卖方是否可以为个人等问题,采访过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主任曹晔。

曹晔说,“我很认可卖方应是正规的商户、正规的提供商。”但还要看双方是否真实发生了交易。

2016年12月16日,记者向建行苏州分行询问:建行相城支行是否已对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未获回应。

作为贷款用途的凭证——《黄花梨家具协议》,究竟是王永前提供,还是有人伪造?这笔48万元的贷款是否用于购买黄花梨木家具?真相在哪里?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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