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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酒店业在不增加采购成本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不困难,因此大中型酒店税负将明显降低。尽管如此,在营改增后大中型酒店还是要关注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农产品收购存在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酒店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收购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这里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质上是酒店自己给自己开,这对酒店业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案例:某酒店向农户直接采购农户自产的鹌鹑蛋,合计采购金额10000元,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8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0000

笔者实地到多家大中型酒店调研时发现,大中型酒店的农产品需求量大,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而是在菜市场向批发商采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部分鲜活蛋类在流通环节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直接向批发零售商采购农产品,是不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要求的。

在此,笔者建议酒店业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对于不符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于从批发环节采购的农产品,符合开票条件的,应当由批发商自行开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外卖业务存在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大中型酒店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无论是现场消费,还是非现场消费,都要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现场消费属于餐饮业,按6%缴纳增值税,非现场消费属于销售货物,按17%缴纳增值税。部分大中型酒店可能不区分外卖业务,或者设立一大(甲公司)、一小(乙公司)两家企业,外卖业务归到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中去,实质上是一班人马,两个税号,这就存在着重大涉税风险。因为甲公司先把食物加工好,转给乙公司外卖,实质上甲公司要先缴纳一笔税,而乙公司在销售外卖食品时,又要缴纳一笔税。

因此笔者建议,酒店业应从控制涉税风险出发,外卖业务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要求多获得进项抵扣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虚开发票内容的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大中型酒店业一般涉及会议(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等。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公务出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酒店业来讲,无论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购买方,税率都是一样的。但是对于购买方而言,则存在能否抵扣的问题,酒店业存在虚开发票内容的涉税风险,例如将餐费、足浴费开成住宿费、会议费等。

笔者建议,酒店业应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来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如果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将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酒店业在营改增前未接触过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要对酒店业财务人员加强政策培训和政策宣传,避免酒店业不符合农产品收购条件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国税局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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