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五部门再出楼市调控新政,严禁价外加价、捆绑销售等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禁捆绑搭售和设定条件销售商品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商品房销售和预售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得以委托装修、搭售地下车位、储藏间等捆绑搭售及采取限定方式销售商品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房价格及其它服务价格。
二、严禁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以毛坯房进行价格备案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毛坯房备案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有精装修商品房的,应以精装修房价格申报备案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开销售。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实行《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要求,加快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时间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市场销售规定的行为,房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网签备案,直至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商品房项目一个月以上预售许可审批和网签备案。对违反“一房一价”、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价外加价的,物价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实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该企业商品房价格备案。
五、完善舆情监测和报告制度。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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