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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在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等方面都有新规定。

和省政府2010年下发的《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相比,新规拓展了保险对象,明确坐落在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管其是否长期居住均给予理赔(原是超过1年无人居住的不予理赔);同一栋房屋有多个户主的,按实际住户给予理赔(原是按栋理赔)。同时,扩大保险责任,新规在原有的保险责任基础上,新增突发性地陷为保险责任,农房因此倒损的,保险机构应予以理赔。

新规还调整保费来源。建立保费分担机制,继续保留基础保险保费5000万元不变,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增叠加保险保费每户12元,由省市县、农户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普通农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每户补贴9元。同时,提高理赔标准。明确普通农户个人缴费投保后,可在基础保险理赔1万元的基础上,再叠加理赔1.5万元。普通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全省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缴保费,自动享受叠加保险理赔。(记者 潘园园)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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