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2月15日讯(海都记者 刘世泉) 记者昨日从省医保中心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再经由单位“中转”,而是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据了解,此次变化需要参保人员提供有效银行账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参保人员在医保中心或医院医保服务站,均可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此外,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参保人员,无须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省医保中心将于参保人员办理出院刷卡结算次月底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申领生育津贴的,按原所需材料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原流程不变。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省本级参保人员确认怀孕后,应持本人社保卡、生育服务证或一二孩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且标明预产期)等相关材料至医院医保服务站或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原流程不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另需提供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已办理产前登记尚未分娩的参保人员(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除外),须至医院医保服务站或省医保中心办理本人有效银行账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补登记手续。
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急诊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未直接刷卡结算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至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交,个人不用缴费,相当于是单位的福利,再加上有的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也会发一部分工资,所以我们原来是转账到单位账户。”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让参保人员早拿到生育津贴,也更方便参保人员,因此,下月起生育津贴就直接单个转账给个人,刷卡结算的次月底即可到账。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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