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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强我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确保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从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我省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盈利活动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屋都将实行每月常规巡检和年度专业巡检。

据介绍,年度专业巡检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根据房屋类别确定巡检最低年限。房龄30年以上或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每年一检;未发现安全隐患但房龄20年以上的房屋,每3年一检;其他情形的房屋,每5年一检。(记者 胡一晟)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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