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0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王芳)日前,福州鼓楼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鼓楼法院审理的全省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
庭审现场。受访者供图
2015年,刘某在广西玉林一摊贩处购得数瓶“瑶山寨土药王”,后经服用认为该药效果较好。2016年6月,陈某从刘某处要得该摊主的联系方式,以每瓶45元的价格购进“瑶山寨土药王”,并以每瓶80元的价格置于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同时赠送“青风藤黑骨膏”或“百毒一贴灵”膏贴。期间,刘某时有协助陈某联系上家、取货、分装、发货等。2022年1月21日,陈某卖给福州市鼓楼区郑某3瓶“瑶山寨土药王”,并赠送三片“青风藤黑骨膏”。郑某因服药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遂报案。3月2日,民警在陈某、刘某居住地查获“瑶山寨土药王”9盒、“青风藤黑骨膏”141片、“百毒一贴灵”340片、封口机1台、瓶盖77个、贴标纸32张。经统计,2021年3月以来,陈某淘宝店卖出的“瑶山寨土药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2315元,获利约35000元。
经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瑶山寨土药王”应认定为“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产品“青风藤黑骨膏”系经过备案的医疗器械。经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认定,“瑶山寨土药王”含地塞米松、醋酸泼尼松、布洛芬、氨基比林、吲哚美辛等5种化学药成份。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瑶山寨土药王”属于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达132315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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