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健委、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医药代表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定义,并对医疗机构应建立的医药代表接待制度、医药代表如何登记预约开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按照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暂行规定》对医药代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可开展的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则。《暂行规定》强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恪守底线,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记者 朱丹华)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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