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在工地门口。
福州的王欢(化名)前日经过台江曙光路一个工地门口时,被工地内冲出的狗咬伤,遂找工地索赔。但工地方称这些狗系流浪狗,不愿负责。流浪狗没有主人,那么伤人的责任算谁的,又由谁来赔偿?对此,法律人士表示,若有人喂这只流浪狗,形成了实际饲养关系,就要为它担责。
22日,王小姐路过曙光路一处工地附近的时候,突然被狗袭击。“离工地门口还隔着十几米远,工地里的狗就冲了过来。”王小姐说,每次路过那,三五只狗就很凶,没想到当天竟然冲过来,还咬伤了自己。
当天王小姐就找工地里的人理论,不过对方并不承认狗是他们养的,说是附近的流浪狗。“平时狗都在工地的传达室,不是他们养的怎么会留在这里?”王小姐质疑。
昨日中午,记者来到事发工地门口,远远就看到一只狗趴在工地门口的传达室边晒太阳,没一会,另一只体形丰满的母狗从工地内走出来,并走到马路对面转悠。
工地门口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些狗并非工地所养,是此处居民拆迁后没带走的狗,“就那两只,经常在工地,我们没有给它们喂吃的。”该工作人员说,这些狗都自己觅食,也有附近的人会给它们食物吃。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除能证明被侵权人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外,其余均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流浪狗伤人事件,若被咬伤人知道该流浪狗有人进行喂养,可以主张由喂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周律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判断标准为是否实际上形成了饲养或者管理的关系,如喂养人是否长期喂养该流浪狗,喂养行为是否有规律,喂养人除了投食外是否照料流浪狗等,如果达到以上条件,则系实际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喂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外,周律师说,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事发现场的管理者承担对应的监管不力的责任,如小区内、酒店、餐馆等,该场所管理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福州晚报记者 陈丹 文/摄)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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