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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福州市红十字会召开2015年度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部署会议。即日起,启动本年度红十字大病救助工作,全市5区7县(市)全面开始接受大病救助申请。据了解,福州市2015年度的红十字大病救助申请受理对象、资料提交、救助标准等与往年相比有一些调整。

救助对象调整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救助办法调整

1.救助对象计算其治疗的自付费用,还应扣除其得到的民政救助、新农合住院大额补偿、省级红十字大病救助等各项补偿救助金额。

2.实行差额累进救助。救助对象在申请市级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在扣除各项补偿救助金额后,其医疗保险范围内(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扣除治疗的自付费用1万元),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10万元。救助款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进行核算。

3.扣除各项补偿救助金额后,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3万元之间的,计算后救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不予救助(即治疗的自付费用不能低于12000元)。

4.按照“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受理各地申请救助数额,将按“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控。

福州市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咨询相关情况,并填报相应表格和提交有关材料,市红十字会审核通过后,将在春节前前往救助对象所在县(市)、区现场集中发放救助金,以缓解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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