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福建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消息,莆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晋安、三明永安共通报11起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私车公养、公款报销拜神费用等。让我们具体来看一看。
莆田市清明前夕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莆田市后海围垦管理局局长陈银辉在清明、中秋、冬至等节假日期间,多次私驾单位公车回老家祭扫或办理私事。近日,陈银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仙游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违规以过节费、加班费、值班费等名义给公司员工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批准公款旅游等。近日,该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谢建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经理杨丽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该公司还有3人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相关违规款项按规定予以收缴。
●荔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驾驶员谢少辉、聘用驾驶员林雪山、聘用驾驶员吴伟宾多次使用公车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近日,谢少辉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林雪山、吴伟宾受到辞退处理。对此负有主体责任的荔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曾文忠受到诫勉谈话。
●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瑞星公车私用。近日,陈瑞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承担公车使用费用。
●莆田第三中学校长阮国飞多次收受学校建设工程承包商送给的礼金、洋酒、香烟等。近日,阮国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按规定予以收缴。
●秀屿区埭头镇人武部部长张玉明公款旅游,并接受该镇温李村党支部书记李国飞安排的外出旅游。近日,张玉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违规款项按规定予以收缴;李国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针对清明节特点重申了“五个不准”:
●不准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扫墓、祭祀、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等各类活动;
●不准使用公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以及节礼等;
●不准违规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不准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
●不准组织、参加封建迷信等活动。
通报还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肃清明祭祀纪律,带头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清明节期间公车私祭、违规发放津贴、公款旅游、违规收送节礼、搞封建迷信等不正之风,组织明察暗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要加大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通报3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2015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系统连续发生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全年共有14名党员干部被立案查处,其中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欧小宁等3人严重违纪被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党组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违纪违法案件频发负有全面责任。
2016年3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决定对区经发局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协助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负有次要领导责任的区经发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陈人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2015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下属单位2名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其中,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监员李建锋小吏大贪,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森林公安局原副局长林庆标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社会影响恶劣,受到党政纪处分。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党组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全面责任。
2016年3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决定对区交通与建设局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区交通与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徐志远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森林园林局的区交通与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建伟予以诫勉谈话。
●平潭综合实验区白青乡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该乡民政办负责人高明、民政助理员林庆珍、岱峰村委会主任陈世金等3人未认真履职,在低保对象陈仕文2014年1月底死亡后,仍向其发放低保金、退岗养老金共计10671.22元,2016年1月,上述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3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对主管民政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乡人大主席陈雄强予以批评教育。
福州晋安:查处一起“私车公养”案件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纪委查处一起“私车公养”案件。经查,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晋安区月洋水库管理所原所长张晓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用公款报销私家车燃油费。区纪委给予张晓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责令其将违纪款项退还给月洋水库管理所,并在全区实名通报。
三明永安:查处1起“公款报销拜神费用”案件
近日,福建省永安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1起“公款报销拜神费用”案件。经查,永安市燕南街道黄历村支部委员刘光在兼任村水电站站长职务期间,为求菩萨保佑,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都要向所在村的“民主公庙”捐款500元,共计3000元,然后通过电站职工虚增清理电站垃圾工资和直接报销寺庙收据等方法,在村电站集体资金中报销列支。此外,调查组还查明刘光公款报销个人接待费用、违规支付养老保险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等其他违纪问题。
日前,永安市纪委给予刘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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