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6 年8 月15 日起,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包括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限制通行区域。鼓楼、台江、晋安、马尾行政辖区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和仓山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
三、违反规定处罚。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法给予150 元罚款,记3 分。
四、本通告“绿色环保标志”指: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全省及本市空气污染控制的要求,对尾气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事项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7 月25 日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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