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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女士:我的一个哥哥的儿子近来出现了婚姻问题,可能要离婚,他在结婚前由父母出了首付款帮忙买了房。那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哥哥和嫂子的,房贷是由小夫妻俩用自己的公积金还的。过了若干年,小夫妻俩把房子卖了,换成现在的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成了小夫妻中女方一个人的。请问如果我侄子离婚了,我哥哥和嫂子能拿回原来房子的首付款吗?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宇翔:根据王女士的描述以及法律规定,王女士的哥哥和嫂子不能拿回当时的首付款。这是因为当时这对夫妻在儿子结婚前出了首付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可以说明房子的产权属于这对夫妻。后来,这套房子被小夫妻卖了,换成了新房。如果产权人同意儿子、儿媳卖房,对收回的卖房款没有按债权份额分割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书面约定,应当认定得到了产权人的同意,并且将卖房后应有的金钱份额赠送给小夫妻。赠与属于实践合同,交付即生效。在男方父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卖房并将款项赠与小夫妻的情况下,可推定赠与行为成立。因此,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王女士的哥哥和嫂子不能拿回首付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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