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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福州市公安局洋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八一七路附近某小区有人在家中闹事,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

经了解,梁某与该房的房东李某签了租房合同,9月1日才到期,但是8月27日房东李某打电话给梁某,和她商量能否早点搬出去,称要提前收拾房间。梁某心想自己要出差,就同意了。9月1日梁某回到租住地,没想到房东李某已经把房子转租给了陈某。陈某认为自己签了租房合同(起始时间为8月28日),梁某应该去找房东李某,不能赖在房里不走。梁某称和房东的合同未到期,且房东尚未退还押金,民警随后帮助梁某打电话给房东,催促房东归还梁某押金,并对李某把房子转租他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点睛

契约精神不但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在法治社会中的自然人理应遵守契约,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该严格遵照合同履行约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二租,房东李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精神,按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有关精神,梁某先与房东李某签署合同并合法占有房屋且尚未到期。陈某则是在梁某之后签约。梁某应依法租住至合同期满再行搬离,而陈某依法应追究房东李某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如当事各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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