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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从个人、企业、税收等多个方面出发,明确了未来政策方向。意见还要求各市、县(区)根据该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建联网平台 免费发布租房信息

福建省将在2018年底前,建成省级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作为房地产大数据应用工程组成部分。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建立覆盖所辖县(市)的市级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提供发布住房出租和求租信息免费服务,并实现省、市两级平台联网运行。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分区域实时公布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信息,为住房租赁双方提供方便,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公积金支付房租 手续将简化

福建省将继续推行无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减轻职工租房负担。

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凭住房租赁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住房承租人持有租赁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即可申领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在政府建立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非本地户籍人口 将可申请公租房

福建省将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把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本地户籍人口,将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公租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各地要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合理测算并确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我省鼓励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成套或非成套住房依法出租。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住房,通过政府建立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

鼓励地产项目 配建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到2020年,福州市厦门市各培育2家以上、其他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培育不少于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我省对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其所缴契税给予奖励;对住房租赁企业5年内房屋租金收入所缴的地方性税收收入,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

我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销售向售租并举转变,将新建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鼓励各地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可将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采取“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报价超出最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租赁住房比例,投报配建比例最高者为竞得人。

租赁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在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推广使用住房租赁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允许商业用房

改为租赁住房

我省新建的租赁住房实行用途管制,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持有出租年限内只能用于出租,不得销售和转让。对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建设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经批准可调整为居住用地,但已对外销售、功能上不适合居住且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区域的商业用房项目除外。

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后,不得分割出售或转让。

个人出租住房 减免个人所得税

意见明确,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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