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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索赔被疑“假打” 律师:造假索赔涉嫌敲诈

大润发提供的照片显示,上面是杜先生所买皮蛋,下面是大润发所售皮蛋。

11月8日,职业打假人杜先生在大润发(王庄店)监控盲区,一小时分三次购物。事后,他称所购一袋大米和五盒皮蛋均为过期商品,提出“假一赔十”(凭3张小票可获赔3000元)。

超市方面表示,有台账等证据表明没卖过这些批次的商品,因此坚决不予赔偿。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认定商家没有售卖过期商品,职业打假人诉求证据不足,因此不予支持。

上周五调解失败后,超市方面以杜先生“敲诈”为由,向警方报了案。目前,王庄派出所介入处理。实际上,部分职业打假人“假打”的话题,已经引发热议。

“消费者”:

超市里买到过期商品

“皮蛋过期2天,大米过期约2个月。”11月23日,杜先生以消费者的身份,带着一袋大米和五盒皮蛋找到记者。他说,11月8日他到大润发购物买单后发现了过期商品,但是超市方面并不承认,“我明明从超市里买来的,商场门都没有出,还有购物小票。”他随即向12315投诉。

记者看到,杜先生提供的大米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11月8日,大约过期2个月,而五盒皮蛋过期2天。根据他提供的3张购物小票,当天他在一小时内分三次购买商品。为何分批买单?他说“忘记了,又回头买”。

杜先生说:“我问过朋友,这种事情,法律规定‘假一赔十’,金额达不到1000元就按照1000元来赔偿。”这意味着他分三次买单,可获赔3000元。

超市经理:

排除卖过期商品的可能

11月23日傍晚,记者找到大润发客服部的张经理。他态度坚决地说:“若有问题,我们会面对。现场已经确定,他购买的大米、皮蛋的批次,与超市所卖商品不同,所以不予赔偿。”

张经理说,接到12315投诉反馈后,门店展开自查,发现顾客提供的皮蛋包装与卖场销售的同品牌皮蛋包装差别很大。另外,当日自查确认没有过期大米。

记者查看照片发现,杜先生提供的皮蛋与超市货架上的皮蛋,虽然都是神丹牌,但是外包装明显不同。

“以大米为例,我们台账上记录着进货总库存,哪天卖几包,库存剩多少,不能随意删改。如果加上他那一袋米,总数就多了。”张经理说,超市会严格检查商品保质期,可以排除卖过期商品的可能,如果杜先生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走法律程序。

身份曝光:

打假人自述“成功”经验

11月24日,杜先生再次联系记者,表明了他的身份。“我可以告诉你,我是职业打假人。”杜先生自称是泉州人,从事打假两三年,主要在外省活动,近期从湖北到福州“打假”。他说,不仅有小票和商品,他还拍了从取货到买单整个过程的照片和视频。

杜先生称,此前“打假”都挺顺利的,他的朋友在福州一家超市买了七八罐过期蜂蜜,按照五倍处理,获赔2000多元。他曾在厦门“打假”,“过期茶叶,金额200多元,最终给我赔偿2000多元。”

他还表示,“福州也有很多职业打假人,目前这行(收入)还行。职业打假人会帮忙监督食品安全问题,寻找变质的、生虫的、假冒伪劣的……在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欢迎他们的。”

监管部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多次到超市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1月24日,王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许所长和谢指导员作出回应。

许所长表示,调阅查看超市进货台账、销售单及库存产品,并未发现杜先生购买的这批次大米(超市并未进过2016年3月10日生产的大米),过期皮蛋外包装盒和超市售卖的同品牌皮蛋外包装也不一样。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投诉,他们不予支持,如果投诉人不认可处理结果,建议走法律途径。

据介绍,近来王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不少关于产品过期的投诉,其中不乏职业打假人的投诉。许所长说,从客观上来看,职业打假人能够促使商家完善市场秩序,引起对所售商品的重视。然而,也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以获取利益为前提,专门购买超市内的过期商品,甚至存在调包欺诈的嫌疑,也就是“购得”商品后,先和超市方面私下协商,在达不到赔偿目的的情况下,再向相关部门举报。“这种恶意打假,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破坏招商引资环境,还无形中占用了大量执法资源。”许所长说,他们时常花费大量精力去调查,结果发现投诉内容与事实有出入。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自《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后,这两年福州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以王庄辖区为例,在这之前,家乐福、永辉、大润发等多家卖场都遇到过“职业打假人”。去年以来,有一家超市因此损失十几万元。

许所长说,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他们始终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详细调查,因为不排除商家存在销售过期商品的可能。

律师:

“造假索赔”则涉嫌敲诈

据王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谢指导员介绍,上周五,杜先生、大润发超市方面在一起协商,因为对事实存在争议,调解失败。超市方面以杜先生“敲诈”为由,向警方报了案。

实际上,有关“职业打假”的争论一直都存在。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介绍,职业打假行为对于监督商家规范、诚信经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如果打假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危害公共利益,那就不足以用法律手段来惩戒这种行为,“因为这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

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目前部分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牟利手段,而且形成了团队,有的甚至是“假打”,比如故意从其他地方购买不合格食品,通过“换货”手段诬蔑企业,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若是这种情况,就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这类打着‘打假’旗号的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施行多次,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说,今年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内容引起较多的关注和讨论。具体内容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就意味着: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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