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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意见推进居住证制度 不再发放暂住证

海峡网12月1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谢婷)14日,福州市出台意见,贯彻《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明确可享受服务与便利、办理机构、申领条件、办理流程等,并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制度。

福州市居住证 还可享受2项服务与便利

根据《意见》,福州市居住证除了享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11项服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7项便利外,还可享受以下2项服务与便利:

一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再在福州就业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是除出租车从业人员资格证申办需按照《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具备道路运输从业条件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

公安机关为办理机构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坚持“谁录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为居住证受理、制证机构。可委托符合窗口建设标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简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福州市五城区跨区流动的除外)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变更、签注)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下列证明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

2.下列证明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之一: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3.符合连续就读: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址的,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福州市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或在不同设区市的,居住年限需要重新计算;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福州市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应在签发满1年前1个月内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申请人15日后可到受理点凭领证凭证领取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新证,不受办理暂住登记半年限制,直接将原证中的居住地住址通过可擦写的方式变更为新的居住地住址,实现全省“一证通”。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换领要收回旧证。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暂不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出台后按标准执行。

不再发放暂住证 实行暂住登记制度

自《办法》施行起,不再发放暂住证,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制度。受理机构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应指导流动人口认真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法定材料,核对登记项目,免费发放统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简称《登记凭证》)。

《办法》施行之前发放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暂住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是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暂住证有效期满15日内申领居住证的,应当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暂住登记时间。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按照《办法》办理居住证;暂住登记不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发放《登记凭证》,并告知申领人待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持《登记凭证》按《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是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15日内,不申领居住证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原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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