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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池明霞)刚拿到驾驶证,总想驾车享受一下自由奔驰的感觉,但有些人忘记了交通法规。近日,闽清法院调解审结了一个案件:驾驶员尚在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路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后经多次调解,保险公司赔偿车主30万元。

今年1月28日,王某尚处于驾驶实习期内,他驾驶登记在妻子陈某名下的奔驰车(价值近80万元)上高速路,在闽清地段与廖某驾驶的中巴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福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此次事故造成陈某经济损失45万余元,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方面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在高速路上,驾驶员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驾驶实习期内,且为独自驾驶,极大地增加了保险车辆的风险。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免责。

主审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条款,即“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但保险公司欲就该情形免除其责任,除了要对免责条款进行必要提示外,还要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并且应该是对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方面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及解释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对陈某不发生效力。

庭审过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30万元。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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