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月23日讯(海都记者 王林成)政府应推动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政府要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针对我省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明确其诸多方面的基本权利,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亮点1 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条例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金和医保支付水平,扩大医保对养老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同时,还要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亮点2 全面放开养老市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条例明确,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用,提供生活必需品。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
条例规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培训养老服务人员等。
条例还规定,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区和旧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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