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休闲产业的迅速发展,旅馆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日前,公安部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报昨日曾报道),有望为旅馆及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增添新的法律保障。
与现行法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就是旅馆。这意味着,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都将被纳入旅馆的管理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民警在旅馆的执法行为也制定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公安民警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如果检查女性住宿人员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民警须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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