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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居住在农村的妇女郑某某在福州乘坐小轿车时,因为推开车门碰倒骑电动车的苏某某,导致苏某某被后侧驶来的公交车碾死。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116万元赔偿的刑事和解协议,获得谅解。昨日,鼓楼区检察院对于郑某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邀请各方首次开展“诉讼式审查”工作,之后对郑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月19日,郑某某乘坐的小轿车在五一北路附近路段临时停车,郑某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当她推开车门时,正好碰倒骑电动车的苏某某,导致苏某某被后侧驶来的公交车后轮碾压致死。

案发后,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双方当事人随后达成116万元赔偿的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昨日上午,鼓楼区检察院首次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邀请公安部门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鼓楼区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等参与,对郑某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诉讼式审查”。

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参会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一致认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对郑某某不批捕没有社会危害性。当日,鼓楼区检察院对郑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介绍,鼓楼区检察院探索开展了“诉讼式审查”工作,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存在社会危害性争议且符合条件的案件,启动“诉讼式审查”工作,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办案工作。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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