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福州对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2017年1月1日起,福州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原先规定的12%,调整为5%(含)至12%(含)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已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调整。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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