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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结婚应返还部分彩礼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7日讯多年前,严某与女子石某通过网络结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俩人坠入爱河。2012年,俩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在订婚后不久,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石某搬出严家。 “我彩礼都送出去了,婚却结不成。”严某称,既然这样,那女方应该返还当初订婚时的彩礼,“彩礼总共17.5万元,其中聘礼10万元、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见面礼2万元及给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

然而,面对这笔彩礼,石某却有自己的另一番说辞。

“我就收到彩礼3万元和见面礼2万元,况且彩礼都已经用于我们近两年多同居生活期间的开销,见面礼2万元实际上是置办订婚酒席的费用。在订婚当天,我也只收到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并不存在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石某辩称,至于严某给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并非她收取的,该见面礼应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

由于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经审理,福清市法院认定订婚当天严某为缔结婚姻关系向石某给付了彩礼10万元。而严某付给女方的2万元见面礼,以及石某声称男方赠送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应属于双方为缔结婚姻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而馈赠的礼物,依法确认不属于彩礼。

同时,严某主张其向石某给付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及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仅有其本人陈述而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石某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严某、石某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严某要求石某返还所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酌情认定石某应当返还严某彩礼6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无论是哪一方先提出分手,符合法定返还条件的彩礼、聘礼应当归还,地方风俗不能和法律相抵触,否则就属不当得利。本案中,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因此被告理应返还部分彩礼。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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