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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3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林昕)网约车司机雷某利用网约车平台,冒用他人账户“盗号充值”近52万元,获得“充值赠送”41万多元。之后,他又虚构身份刷单套现获利1.21万元。日前,晋安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雷某是一家网约车平台的司机,该公司在招聘他这批员工时,为每名司机注册了相应的“司机端”账户,该账户用于接单以及费用结算,且可以用账户内余额为“客户端”充值,充值越多赠送越多。

2015年初,雷某得知该网约车平台的不少司机未及时更改“司机端”的初始密码。他经过尝试,成功登录8名司机账户,利用账户内余额,为他刚刚注册的5个未实名登记的“客户端”充值。

雷某为混淆视听,还随机为陌生的“客户端”账户充值,盗充金额共计93万元,其中“盗号充值”51.7万元,根据该网约车平台充值优惠政策,“充值赠送”41.3万元。

雷某明白“客户端”账户内的充值金额不能提现,仅能用于乘坐专车结算。2015年10月左右,他随意呼叫网约车,向司机谎称其是青运会的工作人员,账户内系“政府用车专款”,可以帮助司机刷单,即司机无需真实载客,只需任意开始行程和结束行程,由雷某支付费用,司机只需另外支付车费10%~12%的抽成给雷某即可。

不少司机受该平台跑单越多工资越多的影响,与雷某合作,支付抽成。被盗用账户的司机发现情况后举报,该网约车平台冻结被盗转金额,此时雷某已经采取刷单方式消费盗充金额17.1万元,通过抽成获利1.2万元。

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雷某利用网约车平台冒用他人账户转账充值,又虚构身份刷单套现,盗充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虽营利不多,但盗充数额巨大,最终获刑。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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