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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3月11日讯(福州日报 记者 柯竞 朱毓松)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展会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展会,每届资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同一展览资助不超过五届。

《办法》提出,展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符合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标准。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享受展览资助的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按照市场化运作,连续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第一届规模不小于300个标准展位(3米×3米,下同),第二届规模不小于400个标准展位,从第三届起规模不小于500个标准展位;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展费用。

《办法》强调,各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展会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务局取消其3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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