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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杨某驾车途经台江区国货路六一中路口时,因债务纠纷被周某、黄某、朱某等8名男子拦截并强行带至鼓楼区某地,杨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还被殴打,头面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接警后,新港派出所民警立即调查取证,追捕几名嫌疑人。目前,上述嫌疑人均已落网,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点睛

本案因杨某欠林某等人债务而引发,双方本应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案中,林某为快速解决问题,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债未讨回,反而把自己和几个冲动的“兄弟”送进看守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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