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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两份补充公告,明确3月21日和4月2日两次公告拟推出的住宅用地受让人,应自开工后一年内具备预售条件并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记者了解到,这是福州土地出让首次提出的新要求,可谓“竞配建”之后的又一个重磅举措,这项房地产调控新举措旨在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

3月21日和4月2日,福州先后发布2017年第一次和2017年第二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第一次公告出让的宗地2017—01、02、03、04号4幅地块,拍卖拟定于4月13日,第二次公告出让的宗地2017—07、08、09、10、11号5幅地块,拍卖拟定于4月27日,拍卖竞价均采用限地价、控房价、竞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的方式。最新发布的两份补充公告均明确,今年这两次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受让人,应自开工后一年内具备预售条件并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若违反上述约定,每延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土地出让新举措会否延续到我市后续推出的住宅用地上?记者了解到,这将视我市房地产的后续走势而定。如果有必要,未来新地块的出让公告将增加这一要求,今年内继续推行这一要求的可能性很大。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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