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台公宣)陈某是一家五金厂的老板,去年底,他向一家金融公司借了几万元资金用于周转。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陈某一直没有资金偿还债务。为了追回欠款,债权人王某多次前往陈某的工厂,用车辆堵住厂房大门,阻止货车进出。
为了催促陈某还钱,王某还在陈某居住的小区拉起横幅,在陈某的汽车上张贴标语。今年3月,债权人王某唆使张某一起,将受害人陈某的公司门禁损毁,并用油漆在公司喷涂恐吓、侮辱性文字,造成财产损失900多元。
受害人陈某随后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控制住嫌疑人王某和张某。由于王某、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双双因涉嫌破坏公私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点睛: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因受害人陈某与王某的债务引起,双方本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嫌疑人王某采取违法行为解决债务问题,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警方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被他人调唆、诱骗参与违法行为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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