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榕房法)某物业公司与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程某在交纳1年期的物业费后,未再按约定交纳之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起诉到法院。程某在法庭上辩称,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近日,经审理,法院认为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程某支付物业费。
案例点睛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程某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房屋内部墙体裂缝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只要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可另行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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