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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7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国资萱)闽清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4年9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闽清县某村原客运站非法占用土地动工建钢架彩钢瓦棚厂房,占地面积3000余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00余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388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闽清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构成违法建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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