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是“禁放”还是“限放”?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可以燃放?1日,《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我市1992年至2006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的是禁放政策。自2007年起,经多方论证和向公众征集意见,将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放”改为“限放”,并延续至今。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近些年来,国内、省内多数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普遍采取“限放”政策,因为从尊重传统民俗角度来看,“禁放”很难实施。他们认为“限放”可行,并建议把“烟花爆竹燃放之后的垃圾如何处理”等也纳入法规进行规范。
禁放区域与限放区域的规定是此次审议的焦点。草案拟将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列入禁放区域,将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列入限放区域,多数委员认为这样规定是可行的。也有委员提出,一些历史文化街区常需要开展祭祀之类的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后,为了保持传统文化,建议增加“鼓励用电子鞭炮等来替代”等内容,引导市民用环保的方式来营造热闹的气氛。
在燃放时间上,我市之前执行的是政府规章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农历腊月廿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共有22天。但在立法过程中,环保部门提出,每年的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燃放的高峰期,极易造成空气污染。为有效防范因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希望立法上对燃放时间作出缩减,即减到4天,允许在农历腊月廿四、除夕、大年初一、正月十五这4天燃放。这个规定在审议中引发了不少争议。“春节期间市民燃放烟花爆竹一般都是从农历腊月廿四放到正月十五,4天的燃放时间不合理,难以操作。”
法规还将继续提请人大审议,本报将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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