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开小吃店的林红梅早早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从小餐饮登记窗口领到了小餐饮登记证。
据悉,这是《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全省发放的第一本小餐饮登记证,标志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行业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简政化新轨道。
近年来,随着小餐饮数量的剧增,监管立法相对滞后和监管力量不足的弊端日益彰显,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小餐饮多、小、散、乱、低的现象和无证经营以及取缔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但不容忽视的是,小餐饮为消费者提供了廉价、快捷、便利的服务,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强行取缔既不符合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实际,又影响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与就业。有鉴于此,“小餐饮”监管被纳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其实施登记管理,适时合法降低小餐饮单位的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条例》从201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指导各区县局在全省率先启动小餐饮登记办理工作。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率先协调相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增设小餐饮登记窗口,引导群众持证经营、亮证经营、守法经营。
《条例》和《办法》要求,小餐饮登记证主要面向有固定门店、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和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时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可申请办理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经营的项目负面清单,即: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示,根据《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记者 林侃 通讯员 刘艳群 张莉)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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