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原标题:校车无证驾驶 福清一幼儿园园长跟驾驶员一起获刑

海峡网2月28日讯 没开车也犯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福建福清市某幼儿园园长林某与开车违法接送小朋友的驾驶员陈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9月1日开学,这名幼儿园园长以每月2800元的工资雇请陈某为校车驾驶员,负责接送幼儿园学生上学、放学,但陈某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核载6人,也还没取得校车标牌。园长与陈某还是认为“先干再说吧”。

去年9月4日起,陈某开始开车接送小朋友。第二天下午15时许,陈某驾驶的小客车载着10名学生和1名跟班老师放学,超载100%!刚出幼儿园附近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一起放学的园长林某也被当场抓获。

为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我国建立了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办案法官认为,这名幼儿园园长知法犯法,明知校车超载的严重性、违法性,在未按照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非法超载学生上下学,应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使用校车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许可。据了解,要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该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李燕珊、林怡佳、吴隆重)

责任编辑:黄仙妹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福州金汤社区举办2024年福建省社会科学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