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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5月31日讯 (海都记者 朱敏敏 陈恭璋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朋友酒后遇车祸,或坠河不幸溺亡,同桌酒友被判赔偿的案件,不少人都有看过。但福清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却是同桌酒友无须担责。

福清法院认为:未恶意劝酒,餐后该男未现醉态,所以酒友没有护送义务;而涉事公司要承担75%的赔偿责任。

男子半路下车回宿舍路上溺亡

50多岁的胡某,是福清一公司职工。2017年2月5日,胡某放假,便约了几个工友一同在公司食堂吃饭、饮酒。当天下午4时30分,胡某自带一瓶红酒、一瓶白酒来到食堂,与工友齐某、余某等人聚餐,其间,未发生恶意劝酒行为。

晚餐结束后,胡某与工友乘车辆回宿舍。行至福清江阴镇一交叉路口时,胡某提出要下车。次日,亲属在福清一钓具公司大厦与福建省某建材公司的在建办公楼交界处,两块水泥覆盖板缝隙下的水沟里,找到了胡某的遗体。

福清警方调查后确认,胡某系返回住处途中掉进水沟溺亡。悲痛欲绝的胡某家属认为工友、福清某钓具公司、福建省某建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责,遂将三方告上法庭。

水泥板没盖好两公司需担主责

庭审中,几名工友辩称:吃饭时无人向胡某劝酒,晚餐结束时胡某也没有喝醉,吃完后大家就坐公司的中巴回宿舍休息。因此,胡某的死亡,不应该让他们担责。钓具公司、建材公司也称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钓具公司、建材公司为了方便出行,先后将办公楼前的排洪沟盖上水泥板与新江公路相通,且在两者所盖的水泥板处留下了宽30厘米的空隙,使得行人容易不小心掉入。上述两公司对此负有安全防范的义务,以防止行人在通过该覆盖物时,不至于掉落排洪沟。

而两家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使得胡某通行该处时,不慎从缝隙掉入排洪沟溺亡。上述两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对胡某的死亡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其中,建材公司承担40%损失,即329973元;钓具公司承担35%损失,即288726元。胡某下车后未选择安全的公路人行道通行,需承担25%的责任。同时,两家公司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

多原因叠加使得酒友们没责任

此案中,与胡某一起喝酒的工友为何无须担责?

法官介绍,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本次聚餐是由胡某提出,各方在一起用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聚餐。用餐过程中,各方也未出现恶意劝酒行为,用餐结束后胡某也未表现出醉酒状态。因此,一起用餐的各工友不负有安全护送胡某回家的法定义务。原告主张胡某喝醉酒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其要求齐某、余某等工友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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