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天强制安排加班且少算工资 职工投诉用人单位获支持
海峡网6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航)杨某2015年10月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800元、全勤奖300元。然而该公司不与职工协商,每天强制安排2个~3个小时的加班、每月休息两天。此外,公司在发放加班工资时,也只是按照基本工资15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1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对该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查处,并要求依法计付加班费。
案例点睛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工作时间——“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该公司未与杨某协商单方安排加班,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且每月至少应休息4天而只安排2天,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该公司在发放加班工资时,按照基本工资1500元折算,也属于违法行为。杨某要求该公司依法计付加班费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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