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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6月2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出炉。地下空间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开发,但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

办法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不得限制、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地表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作为城市交通的补充,城市拥堵路段,可考虑结合地下空间工程实施城市下穿道路工程。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开发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实行集中式经营管理,不得分割销售。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出让底价按综合成本、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择高原则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均认定为经营性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供地价格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办法规定,地铁地下资源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由福州地铁集团结合地铁主线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整体规划统筹实施。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避免对地铁设施和运营安全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黄仙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