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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7月5日讯 (海都记者 赵杨)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福州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地块作为租赁住房试点用地,这是福州首幅租赁住房用地。据悉,社会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子女可就近入学。

现为农贸公园调整为居住用地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官网公布的信息显示,这幅租赁住房试点用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在洪塘路与园亭路交叉口以西,现为农贸公园。根据规划调整方案,用地性质由公共绿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约0.46公顷(约6.9亩)。

该地块临近洪塘历史风貌区,根据保护规划,按照容积率1.5、绿地率30%、建筑密度20%、地块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控制。石油供应站调至洪阵河东南侧地块,洪阵河东南侧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公共绿地,单元内绿地总面积不变。

据之前福州市国土局发布的2018年土地供应计划,四城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259公顷,其中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用地面积占5公顷(75亩)。

年审不再符条件解除租赁合同

去年9月,福州市出台《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出社会租赁住房。

据了解,包括符合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保障对象均可申请租赁住房,如经福州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福州市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据悉,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福州市城区各类住房保障。

按相关规定,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保障对象不同,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六成或七成确定。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承租人的年审工作,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通过水、电缴费系统核查承租人水、电使用情况,对明显低于正常使用水平的,应入户调查,对无正当理由空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应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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