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州房地产领域实施失信“黑名单”制度!
近日,《福州市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失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具体文件如下: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住建局: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福州市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
以下为细则原文:
福州市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福州市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行为,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惩戒对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具体包括:(1)失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二、实施方式
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福州市“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黑名单”的实施细则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发布“黑名单”惩戒对象相关信息,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共享至“信用福州”网站。县(市)区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具体违规行为及监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依托省住建厅房地产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及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或房地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监管部门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甚至通过欺骗、贿赂的方式取得开发资质;
(监管单位:市建委)
2.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甚至通过欺骗、贿赂的方式取得预售许可证;
(监管单位: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3.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监管单位:市建委)
4.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监管单位:市国土局)
5.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监管单位:市场监督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虚假广告;
(监管单位:市场监督局)
7.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8.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含现售备案证)销售商品房,或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监管单位:市物价局)
10.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市物价局)
11.一房多卖,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屋再次销售给他人;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12.违反规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屋;
(监管单位:市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13.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市金融办)
14.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或提供其他违规购房融资服务;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
15.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市金融办)
16.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监管单位:市金融办、市建委)
17.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监管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8.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监管单位:市建委)
19.未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监管单位:市建委、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金融办)
20.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监管单位:市建委)
21.商品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强制交付使用;
(监管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22.未按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
23.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被相关部门通报、处罚的;
(监管单位:市建委、市人社局)
24.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
25.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监管单位: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26.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业主大会筹建工作所需资料;
(监管单位:市房管局)
(二)国家、福建省规定的其他应纳入“黑名单”的行为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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