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2月2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客车行驶途中自燃,福清女子林某在逃生中不慎摔倒,后被人群踩踏致伤。林某将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林某获赔3.3万余元。
大型卧铺客车自燃
女子逃生时受伤
庭审中,林某诉称,去年8月31日,她乘坐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营运的大型卧铺客车前往广州,车辆在行驶到沈海高速福州往广东方向时,由于电气线路故障发生自燃。她在逃生过程中不慎摔倒,后被其他逃生人员踩踏。
后来,她被诊断为肝挫裂伤并出血、失血性休克、肺部挫伤、胸腔积液等,医生建议避免体力劳动6个月,共花费医疗费7.7万元。但福清某交通发展公司向其支付8万元后,其他损失拒不赔偿。
保险公司称缺乏证据
不愿意理赔
林某介绍,她乘坐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营运的车辆,该公司有义务将她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但该公司未全面履行职责,致其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万元,剩余38823.15元)。
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事发后,他们已先行支付8万元。其次,他们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有投保,每位乘客的责任限额为60万元,因此即使赔付,也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林某支付赔偿款。而且,林某是被人踩踏受伤的,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且林某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合理。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则辩称:对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投保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出警证明,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林某应提交其是由于此次火灾造成的事故引起受伤的证据,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判决
女子获赔3.3万余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所营运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购票乘车的林某受伤,故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对林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扣除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8万元,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还应当向林某支付赔偿款33663.15元,林某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福清法院依法判决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33663.15元,该款项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林某支付。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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