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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出台,首批确定5幅地块作为试点,202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首批5幅地块试点位于仓山晋安

方案提出在福州仓山区、晋安区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适当集中建设,分批开展试点。试点项目区域要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首批试点的5幅地块为: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洪塘路与园亭路交叉以西,土地面积约12.94亩;仓山区建新镇联建村,兴顺物流以西,土地面积约23.82亩;仓山区盖山镇竹榄村,三环路以北、苏闽物流以南,土地面积约22亩;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地块,土地面积约20.3亩;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地块,土地面积约30亩。

方案明确,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加快落实福州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改革协同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试点应由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保证有序可控。试点项目应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项目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

只能办整体产权不得分割登记

方案明确,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参照福州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规划、供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属于政府纳入征收或近期规划实施收储范围内用地;应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申请人为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应符合环保审查要求,在政府批准供地前,已形成“净地”。

项目宗地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利证书中应备注:该项目为整体产权租赁住房,只能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转租,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行为。

以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75平方米

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后,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也可通过联营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运营。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户型以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住房质量、装饰装修应符合相关条件标准。租金水平应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防止租金异常波动。

约定租期不超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超1年

方案要求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防止出现“小产权房”或“以租代售”等现象。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将租赁房源纳入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禁止转让,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行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享受权益的成员平均持股,严禁个别人多占股份。成员个人股禁止转让。

2017年,我国批准的第一批试点城市有13个,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和成都。近日,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成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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