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3月19日讯 (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缪羽)驾校资质变更,不少学员学车不成,退款又遇难题,故诉至法院。近日,福州中院称,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学校未履行为学员培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退还报名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介绍,学员王南(化名)曾与福建省喆路交通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福建喆路学校)约定:“喆路驾校”为王南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培训费5980元。王南付完钱后,报名点向其出具抬头为“福建喆路学校”的收款收据一份。
可是,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的福建喆路学校,2010年9月将驾校资质变更到福州市喆路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福州喆路公司)。变更后,福建喆路学校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潘某。
福建喆路学校设立报名点,并通过福建喆路学校等机构及网站收集生源。因无培训资质,无法为报名学员提供驾校培训。虽然福州喆路公司承诺全力做好在上述报名点报名但未获得驾驶培训服务学员的培训处置工作,但仍有多名学员未获得退费赔偿、亦未获得驾驶培训,故诉至法院。
此案中,福州喆路公司这家有驾驶员培训资质的公司,并没有与这数百名学员签订过培训协议、出具过收据或者签订退费协议,却成为被告。福州喆路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福建喆路学校招收的学员与其无关。
虽然福州喆路公司与福建喆路学校系相互独立的主体,但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首先,两者名称相似;其次,福州喆路公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系从福建喆路学校处变更而来,故两者存在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上的承继关系;第三,两者在案涉培训报名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潘某。根据这个关联,在福建喆路学校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而福州喆路公司具备该资质且两者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王南有理由相信“喆路驾校”招生报名点即为福建喆路学校与福州喆路公司对外驾驶培训报名点。
法院相关人士分析,综合福建喆路学校的招生、收费、出具退款协议等行为,可证实以“喆路驾校”名义向外招收驾驶培训人员均与福建喆路学校、福州喆路公司相关联。故可确认王南主张其所涉的驾驶培训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学校成立。但在王南履行缴费义务后,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学校未履行为王南进行驾驶培训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报名费并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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