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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毒产品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一生物工程公司被查处

海峡网4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曦)1月初,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协查函,函称福州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生产的某品牌橄榄修复润唇蜜(蜂蜜抑菌剂)、马油保湿滋养润肤霜(抑菌剂)、无硅油香氛洗发露(抑菌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市卫健委卫生监督员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产品展示柜上只有一盒某品牌马油保湿滋养润肤霜(抑菌剂)。经询问,该公司仅承认该产品未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但拒不承认曾经生产过另外两种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员当即在该公司办公电脑上进行电子证据调取,发现一张销往“江苏南京”的销售单。该销售单明确载有上述3种消毒产品的销售信息。证据确凿,该公司承认上述3种消毒产品确为其生产,且上市前均未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该公司有3种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未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情节较重,所幸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整改。当事人对该处罚结果无异议,于3月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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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国家卫生健康委《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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